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摘录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一条规定: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员机动车的,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,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因饮酒后驾驶员机动车被惩处,再度饮酒后驾驶员机动车的,处十日以下拘押,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,注销机动车驾驶证。醉酒驾驶员机动车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,注销机动车驾驶证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五年内不得新的获得机动车驾驶证。饮酒后驾驶员营运机动车的,处十五日拘押,处以五千元罚款,注销机动车驾驶证,五年内不得新的获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醉酒驾驶员营运机动车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,注销机动车驾驶证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十年内不得新的获得机动车驾驶证,新的获得机动车驾驶证后,不得驾驶员营运机动车。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员机动车再次发生根本性交通事故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,终生不得新的获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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